北京互联网法院于2023年11月判决的“李某诉刘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被媒体称为“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入选了“2023年中国法治实施十大事件”。
2023年2月24日,绘画作品创作爱好者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在模型上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迭代步数、图片高度、提示词引导系数以及随机数种子等,生成了数张人像图。随后,李某将图片发布在某社交平台上。同年3月2日,一自媒体账号在另一平台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李某的这些图片。李某发现后提出,对方未获得他的许可就截掉了他添加的某平台上署名水印进行发布,侵犯了其署名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案件判决书指出,李某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李某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涉案图片符合“作品”的定义,属于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认可了AI使用者李某的涉案图片作者的身份及其著作权,这一论断在当时引发了很大的争论。有人支持,认为AI必将对“人类创造”造成颠覆性影响,知识产权法律自然也不可能例外。也有人对AI生成物能否构成“作品”持怀疑态度。
不久之后,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另一案件中,我们看到一些类似情形和不同的判决。
原告周某是一位内容创作者,其主张自己在与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合作创业期间,独立使用AI绘画软件创作完成一款“某猫”图,并在微信群聊中公开发表。在双方未就涉案图片的使用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周某于2023年10月发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多平台使用“某猫”图片进行宣传。周某认为,被告公司的做法侵犯了其权益。
但周某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判决书给出了详细的判决理由,其中一条说:周某并未提交涉案图片在AI软件中的创作过程记录,无法展现周某使用该工具生成涉案图片的具体过程……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涉案图片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表面上看,这两起涉AI案的判决,一个认可了AI使用者的著作权,一个没有认可。法院并没有因为AI站在“科技浪潮尖儿”上就对其过分宽容,而是表现出严格依法、足够理性的专业素养。周某没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是因其不能证明著作权法规定的“涉案图片具有独创性”。李某获得支持,是因为其能够证明了自己的“个性化表达”。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肖飒说,在学术上,AI生成的结果是否能被评价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有争议的。当前较主流观点及司法实践倾向认为,需要考察人类参与者在其生成过程中进行“个性化”“智力创作”的程度,即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能否体现创作者的智力成果。
使用AI软件对有原创者的作品进行“改图”,则是另一类AI纠纷矛盾的多发情况。2024年2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涉奥特曼形象案”被媒体称之为“中国法院作出全球首例生成式AI服务侵犯著作权的生效判决”。
原告上海新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是一家动漫IP代理商,拥有奥特曼系列形象在中国大陆(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著作权独占授权。被告是一家涉AIGC业务的网络公司,在这家网络公司的平台上,会员用户可以通过充值使用专属的AI绘画功能。用户只要输入简单的关键词,就可得到相应的图片。新某公司发现,在被告提供的AI绘画功能中,输入如“画一个什么样的奥特曼”“奥特曼融合某角色”等词后,会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奥特曼身体拼接其他形象等图片。新某公司认为,其中的奥特曼物料侵犯了该公司的复制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案涉奥特曼作品的复制和改编,网络公司作为AI服务提供者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网络公司被法院认定侵权但罚金数额并不高。法院判决书强调,人工智能是引领未来的战略性技术,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核心驱动力,被认为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主要阵地。考虑到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需要同时兼顾权利保障和产业发展,不宜过度加重服务提供者的义务。
很多评论者认为,此案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远大于其经济罚金,法院首先要依法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但也体现出司法对于AI技术与服务紧盯其规范化发展同时审慎保护的态度。
这起侵权案中,网络公司作为服务者错在没尽到“注意义务”,无论是主观上的过错还是客观上的损害行为都是以“服务者”为主体的,即纠纷的根源终究在于人,案中的AI只是一款工具。
相似的道理同样出现在北京市通州区法院2025年6月13日判决的利用AI技术侵犯著作权案中。
肖飒认为,判断的核心在于,创作行为本身是否融入了足以形成新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微调”与受法律保护的“再创作”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后者是否对原作品增添了具有独创性的新表达、新构思或新的艺术价值。若“二创”后的图片、视频等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未超出原作品表达的范畴,可能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等相关权项;若“二创”后的图片并非仅系对原作品表达的单纯再现,而是形成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也可能侵害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由上述案件可见,AI服务者和使用者的合法规范行为,是现阶段突出的一个问题,AI侵权案件的增加和执法司法需要,给相关机关提出了完善规则的要求。
为规范AI服务,2023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AI服务的提供者使用合法来源的数据、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以及在内容生成上明确标识深层合成的图片和视频。同时,服务提供者需防范未成年人过度沉迷,并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等。
AI的高效性与算法推荐机制正在重构平台责任边界,因而有专业学者提出,传统的“避风港原则”可能需要调整以回应技术变革。
2025年9月1日,由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部门发布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正是对该趋势的回应。该办法规定所有由AI生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必须打上水印,带上AI生成的身份标识,让用户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所看的内容是AI生成的。对于内容发布者不主动标识AI生成内容的行为,部分平台表示会采取限流、下架、封号等措施。
这两部法规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AIGC的治理上逐步构建起从基础服务规范到具体内容标识的全链条监管体系,为AI技术的合规发展划定了一定红线,也为社会的有效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努力推动AIGC技术在法治轨道上行进。
对于未来涉AI知识产权立法可以考虑哪些内容,江苏省太仓市检察院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检察部副主任熊辉给出一些建议:AI生成作品是否能成为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AI生成作品的“原创性”定义、AI生成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合理使用范围(如AI训练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侵权认定标准、如何划分平台责任以及专利法中对AI发明的处理等。
“技术本身是把‘双刃剑’,AI尤其如此。面对AI的冲击,法律不会退缩,而是要进化。”熊辉说,“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是保护人的创造性价值”。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正在研究涉AI类案件的案情。(来源:受访者供图)
在司法实践推进人工智能法律制度体系构建过程中,检察官和律师都是站在浪潮一线的人。
“刚接手案子时,面对的是AIGC软件、技术黑箱、提示词……这些全新的东西。”办理“北京市第一起利用AI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的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检察官仇怡然说,办理这类新型案件遇到的困难的确不少。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人工智能综合履职团队检察官助理陆倩慧也有相同的感受:“刚接到一起利用AIGC实施犯罪新型案件的最直观感受就是‘很懵’,我在笔记本上写满了从来没有接触过的新技术新知识,第一次真实地感受到‘本领恐慌’。对这类案件,检察人员需要锻造数字思维和科技素养,成为既懂法律业务也通技术的‘全科生’。”
该团队检察官龚笑婷曾办理了全国首例生成式AI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她说:“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有种很新的感觉,这种感觉来源于办案思路的重建。”
龚笑婷说:“涉AI刑事案件的办理,在引导公安机关取证、罪与非罪的界定思路等方面,与以往大相径庭,比如AI涉黄案中,软件用户、服务提供者,还有AI到底是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而在接入AI后,服务提供者的安全审核义务和法律边界到底在哪里,都需要我们一再论证。”
2025年10月,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与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联合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指引》。这是上海司法机关首次针对生成式AI犯罪领域系统构建的电子数据取证与审查规范,标志着AI犯罪治理迈入标准化、体系化探索的新阶段,也是他们对一段时间以来办案经验的落地。
办理AI涉黄案中,检察官还发现开发涉黄AI聊天机器人的企业未备案、未做安全评估,遂向属地网信办制发检察建议,推动AI技术合规向善发展。
对涉AI案件进行积极探索的,还有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的网络检察综合履职办公室。近年来,他们综合运用办理刑事、公益诉讼案件,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方式参与AI治理。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检察官赖琛琛说,2025年以来,各种AI工具的更新升级速度极快,已经不同于之前AI洗稿软件这样低级别的AIGC技术,因此也更容易滋生利用AI新技术进行犯罪的黑灰产业链。从网络空间治理的角度来看,打击涉人工智能黑灰产业链相关犯罪,必须通过技术、法律、宣传等多维度协同,以遏制其蔓延,从而保证技术向善发展。
因此,检察机关需加强与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版权局等部门的协作,形成多部门联动的机制,更有效地收集线索,共享信息,联合执法办案。例如,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来发现异常账号或行为模式,及时查处。通过对AI生成内容的检测分析,以及平台账号的大规模异常操作,如短时间内大量发布同类内容、流量异常等,提升网络空间治理能力。
为了积极研究涉AI法律问题,2025年5月12日,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专门成立了一支人工智能履职团队。
“团队目前17个人,专职4位。4位已从原来的业务部门‘脱产’完全投入涉AI法律问题研究。”当《方圆》记者听到该团队介绍时还是十分惊讶。
对业务量巨大的徐汇区检察院来说,把4位检察官抽调出来绝非易事,尤其是目前,尚在发展初期的AI领域还不可能给团队提供较多的案件。
“我们觉得,那并不遥远。我们必须做一些准备。”分管团队的徐汇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爱菁说,“团队是由检察长朱庆华亲自抓起来的,这个团队的检察官都是检察院的精干力量,我们集全院力量予以支持。”
“希望通过成立一支队伍,打造一个平台,使我们检察系统的年轻一代能够拓宽国际视野,增强交流合作,培养更多人工智能领域专家型检察人才,助力徐汇区成为人工智能建设高地。”徐汇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朱庆华说。
徐汇区检察院的前瞻眼光根植于上海经济发展的前沿基础,也基于自身实力。上海“模速空间”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是全国首个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
2024年4月,徐汇区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服务平台就入驻“模速空间”,与之前入驻的算力调度、开放数据、评测服务、金融服务、综合服务五大功能平台一同依法平等保护AI产业发展。平台刚成立,徐汇区检察院即向大模型企业发布了人工智能大模型企业风险防控指南。以AI大模型产业健康发展为目标,以AI大模型企业为适用对象,突出预防性治理,对安全内控机制、语料治理与隐私防护、网络空间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涉外风险等内容作了阐述。
2025年4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模速空间”大模型创新生态社区调研时指出:“人工智能技术加速迭代,正迎来爆发式发展,上海要总结好以大模型产业生态体系孵化人工智能产业等成功经验,加大探索力度,力争在人工智能发展和治理各方面走在前列,产生示范效应。”
2025年10月23日,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加快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创新”“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全方位赋能千行百业”“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
10月31日,大检察官研讨班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在开班式上讲话时强调,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履行各项检察职能,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着眼《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部署,加强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更好地服务推动高质量发展。
人工智能时代已经到来,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要做好调整的准备,检察机关也是。